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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调解实务指示 - 实务指示31("PD 31")- 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该实务指示适用于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藉令状1而开展的民事法律程序,但列载于实务指示31附件A2的法律程序则属例外。为使各方当事人了解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如何有助于诉讼人解决争议,司法机构设立了综合调解办事处,并专与调解有关的事项而设计了本网页,以供法院诉讼人使用,藉此利便他们寻求专业团体的安排进行调解。

本网页解释甚么是调解及调解如何使你获益,并简介由综合调解办事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和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所举办的调解资讯讲座,及各办事处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此外,本网页亦提供有用的资料,例如本港各调解机构的名单及联络方法,以供参考。

  1. 此等程序包括藉原诉传票开展的法律程序,其后经法庭命令须犹如该宗讼案或事宜是藉令状开展一样地继续进行。参阅第28号命令第8条规则。
  2. 请参阅实务指示31附件A以了解该实务指示不适用的法律程序。
案件和解会议 及 调解员辅助案件和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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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辅助的排解财务纠纷 及 調解員輔助的排解子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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