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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調解實務指示 - 實務指示31("PD 31")- 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該實務指示適用於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藉令狀1而開展的民事法律程序,但列載於實務指示31附件A2的法律程序則屬例外。為使各方當事人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如何有助於訴訟人解決爭議,司法機構設立了綜合調解辦事處,並專與調解有關的事項而設計了本網頁,以供法院訴訟人使用,藉此利便他們尋求專業團體的安排進行調解。

本網頁解釋甚麽是調解及調解如何使你獲益,並簡介由綜合調解辦事處、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和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所舉辦的調解資訊講座,及各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此外,本網頁亦提供有用的資料,例如本港各調解機構的名單及聯絡方法,以供參考。

  1. 此等程序包括藉原訴傳票開展的法律程序,其後經法庭命令須猶如該宗訟案或事宜是藉令狀開展一樣地繼續進行。參閲第28號命令第8條規則。
  2. 請參閲實務指示31附件A以了解該實務指示不適用的法律程序。
案件和解會議 及 調解員輔助案件和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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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輔助的排解財務糾紛 及 調解員輔助的排解子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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