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因應調解的經濟及社會效益和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發展,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民事糾紛中,促進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達成調解。
成員名單
|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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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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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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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芮安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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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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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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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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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主任家事法庭法官朱佩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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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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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伯誠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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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鄺寶昌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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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國強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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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淦堃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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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洪鈞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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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吳潔華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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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炳煥先生,SBS,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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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詠儀女士,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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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仲安先生, SBS, MBE, 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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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國良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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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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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海怡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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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雪兒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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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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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秀嫻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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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調解工作小組於2007年1月成立,其職權範圍是研究如何在各級法院的民事訴訟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在200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工作小組的運作提供以下的指引:
"第一,其研究範疇是如何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即各方當事人是自願參與調解。第二,如各方當事人都同意嘗試進行調解,調解工作將由有關各方所挑選的司法機構以外的調解員負責。第三,由於調解在香港仍處於發展階段,工作小組宜採取循序漸進的方針開展其工作。" |
調解工作小組在首次會議上協定,小組將集中研究如何在司法機構内制定措施,藉此推廣調解服務,促使各方當事人循此途徑解決民事糾紛。之後,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議。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起實施。司法機構在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
建築案件的調解
2006年9月,司法機構就建築爭議引入一項爲期兩年的調解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於2009年4月完結後,工作小組就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司法機構其後決定發出"實務指示6.1",藉此使試驗計劃中的安排成為永久措施。須注意,該實務指示訂明,任何一方如拒絕或不嘗試進行調解,而又沒有合理解釋,法庭可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調解
2008年1月,司法機構在土地審裁處引入試驗計劃,藉此在建築物管理案件中推廣調解服務。經工作小組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後,司法機構在2009年5月透過"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BM No. 1/2009",把試驗計劃中的措施制定為標準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司案件的調解
2008年10月,司法機構推行爲期一年的自願調解試驗計劃,該計劃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A條而提出的呈請,以及根據同一條例第177(1)(f)條以公正公平為理由的清盤呈請。試驗計劃結束後,工作小組檢討計劃的成效。司法機構已發出新的實務指示,把試驗計劃内的安排制定爲永久措施。
人身傷亡案件的調解
工作小組探討如何在人身傷亡案件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參與調解,並於2008年2月成立人身傷亡訴訟專責小組。專責小組現正就香港調解會推行的"新保險索償調解試行計劃"進行研究,以決定有關措施是否適用於僱員補償案件。
法律專業團體的承諾
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已在專業守則中加入一項承諾,表明其成員會在適合的案件中,建議當事人考慮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調解資訊中心
司法機構設立了兩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分別就家事案件和土地審裁處的建築物管理案件,向公衆人士就特定範疇内的調解事宜提供資訊和查詢服務。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0年1月4日開始,在高等法院大樓設立調解資訊中心,以配合"實務指示31-調解"的實施。現行的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將繼續為家事案件和建築物管理案件中的法院使用者提供服務,調解資訊中心則會定期舉辦調解資訊講座,向其他法院使用者介紹調解的安排。公衆人士將得悉調解員的角色,以及了解調解會議如何進行。但有別於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的是,訴訟人與調解員之間的聯絡工作並非由調解資訊中心負責,這聯絡人的角色會由專業的調解員擔任。為使有關工作能順利進行,司法機構贊成在高等法院大樓設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構思。工作小組曾就設立調解資訊中心一事進行討論,並對此表示歡迎。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為即將實施的"實務指示31- 調解"作好準備,各專業團體已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之下,就成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構思進行討論;討論中建議該辦事處會向公衆人士提供所需資訊,並協助他們與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聯絡,從而聘任合適的調解員。有關該辦事處運作的詳情,現正由各專業團體商討決定。
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調解培訓
在工作小組的督導之下,司法機構為司法人員提供有關調解的培訓。截至2009年11月1日爲止,21名法官及司法人員已成爲認可調解員,另外11名法官和司法人員已參加於2009年10 至11月期間舉辦的培訓課程。
支援人員的調解培訓
工作小組也督導為司法機構支援人員提供的調解培訓。英國有效爭議解決中心 (簡稱CEDR) 已於2009年11月12日舉辦調解工作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文瀚法官已於2009年12月10日就調解及"實務指示31-調解"舉行一般性的簡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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